栏目名称:规章制度
2023年09月08日
肇庆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行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为构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指导教师(以下简称行业导师)队伍建设,健全行业导师选聘制度,规范行业导师管理,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行业导师选聘工作旨在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优化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促进研究生教育教学和产业、行业、企业等资源融合、优势互补。将生产一线的前沿技术、现实问题及时转化为教学科研内容,提高研究生的职业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等,推动学校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

 第二条 行业导师原则上从与我校开展了或有意愿开展教科研合作的单位中选聘,优先从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选聘。

 第三条 行业导师实行岗位资格与招生资格相结合的管理机制,通过当年招生资格审查的受聘导师方可进行招生。根据学位点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要求,结合实际,实行择优聘任、动态管理。

 第四条 行业导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机制。二级学院负责拟聘行业导师岗位资格与招生资格审查及在岗导师管理,研究生院负责行业导师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业导师通过指导研究生取得的各项成果,成果第一权属人原则上应为肇庆学院。

第二章  行业导师的基本职责

 第六条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规章制度,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第七条 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职责。要有责任心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教书育人;要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作风正派,治学严谨。

 第八条 积极参与、配合做好研究生招生、培养、选拔和评优等方面的工作。定期与研究生沟通,及时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故无法指导研究生的行业导师,应妥善安排好研究生的后续指导工作。

第三章  行业导师的选聘

 第九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层以上技术管理干部,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骨干,并有3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熟悉所指导的学科领域。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在本行业产业领域中有一定认可度和影响力。

(三)能为我校研究生培养提供一定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条件。

 第十条 选聘时间行业导师的遴选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进行。原则上学校每年6月份开展一次新增行业导师资格遴选工作,由各学位点汇总上报。

 第十一条 选聘程序及聘期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肇庆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业导师申请表》,附相应成果证明材料,向相关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评审报送。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结合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确定拟聘人选,报研究生院审核。

 (三)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颁发聘书。

 (四)行业导师的聘期一般为3年,到期后所在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聘,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四章  行业导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权利

 (一)享有肇庆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称号。

 (二)根据上课情况、指导研究生人数等获得相应的课酬与指导津贴;课酬按学校当年课时工作量标准酬金计算,指导研究生津贴按1000元/生/学期计算。

 (三)享有研究生指导教师署名权。署名位次与署名方式可根据实际承担的研究生指导工作量,与所在学院协商解决。

 (四)可与校内导师一起联合申报课题、开展科学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义务

 (一)根据二级学院需要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并协助校内导师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

 (二)为研究生提供专业实践条件和相应指导,并做好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的考核及管理工作。

 (三)协助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研究、评审与答辩等工作。

 (四)根据二级学院需要开设行业发展前沿讲座或实践教学,参加学科学术会议活动。

第五章  行业导师的管理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是行业导师的具体管理责任单位,主要负责行业导师的推荐、选聘、招生资格审查、业务培训等相关管理工作。各学院应加强与行业导师的联系,创造条件使行业导师顺利开展实质性工作。

 第十五条 行业导师完成聘期工作任务后,填写《肇庆学院研究生行业导师评价表》,二级学院对其进行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六条 对于不能正常履行导师岗位职责、不当使用导师身份,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学校将取消其资格。由二级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七条 对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行业导师,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由二级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送研究生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